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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ze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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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T-issues

#1 Post by Hartzell »

<!DOCTYPE html>
<html dir="ltr" lang="en">
<!-- 2016.09.29 -->
<!-- LANG="ZH-TW" TAT-issues.html -->
<head>
<title>進一步討論事項</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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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d>
<body>
<br>
<div id="main_wrapper">
<header id="title" sty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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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台灣自治領土憲法</h1><br>
<div style=
"color:yellow;text-align:right;font-style: italic;margin-right:30px">
(暫時版本 1.0)
</div>
</header>
<div class="darkborder">
 
</div><br>
<h3>進一步討論事項</h3>
<div id="instructions">
<article>
<div id="text_center">
<div class="boxbg" style="background:#9DFFF2">
<br>
經收集各界專家學者對新憲法擬定之看法,茲提出幾項建議如下:<br>
<ol>
<li>台灣中央政府之組織宜改為三權分立。
<ol class="ua">
<li>考試院之編制可直接併入行政院的人事行政局。
畢竟,考試院之功能屬人事方面,而考試院負責的業務則為行政方面。</li>
<li>
監察院之編制可直接併入國會(立法院)的一個新設置的「監督與政府改造委員會」(Oversight
and Government Reform Committee)。</li>
</ol>
</li>
<li>新憲法的內容應該很清楚的規範是要採取總統制或內閣制。</li>
<li>言論自由不包括煽動仇恨、威脅傷人或提倡宗教凌駕政治的觀念。</li>
<li>
對於「難民和政治庇護」這兩個問題,非主權獨立的自治區則視管轄國家之法律規定而行之。臺灣新憲法可明指台灣中央政府必須與美國聯邦政府協調「配額制度」,然後對於在臺灣尋求「政治庇護」和「難民身份」者,需經過美國聯邦政府之申請與核准。我們可想而知,就台灣而言,相關配額應不會太高,因為台灣人口已相當密集。</li>
<li>臺灣新憲法應規定:
<ol class="ua">
<li>
宗教團體不應該涉及政治活動,或表明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再者,基於政教獨立,各級政府機關不應該補助宗教團體;公職人員亦不得為宗教團體宣傳,更不得為政治人物助選。</li>
<li>
基於維持中立的立場,軍人、法官、義務教育的教師等不應該參加政黨,也不應該涉及政治活動,或表明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li>
<li>公職人員不得兼職。</li>
</ol>
</li>
<li>
在台灣社會上,對於影響台灣居民健康之事件或現象,除了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等單位之罰款制度以外,應規範中央健康保險署可有一個獨立的罰款機制。</li>
<li>
防治酒駕是現代社會的大問題。臺灣新憲法應規定:駕駛交通工具而酒駕者,其交通工具製造商要負擔連帶社會責任。
<ol class="ua">
<li>酒駕者所駕駛的交通工具廠牌排行榜,每年由中央政府發佈一次。</li>
<li>
為了改善自己廠商之排行情形,交通工具製造商有權利拒絕有酒駕前科者購買或繼續使用其產品。</li>
</ol>
</li>
<li>
工廠、商店、超市等所製造或販售之產品,使用後所剩餘之垃圾或廢棄部分,應由其廠商安排回收方式和程續。</li>
<li>國會議長(立法院院長)每年必須向總統提報下列議題,有關國會有何具體措施和方案:
<ol class="ua">
<li>可達到「遏止累犯繼續犯罪」的效果。</li>
<li>確實鼓勵適婚年齡的人口成家並養育下一代,緩和社會老化的趨勢。</li>
<li>
從食、衣、住、行、照顧、教育、醫療等各方面,減輕養育幼兒和兒童之經濟負擔。</li>
</ol>
</li>
<li>
宗教團體和其各種分支機構,以及政府機關所成立之基金會、社團法人等,每年免繳「贈與稅」之金額應限於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整。超過此金額所收的之贈與,必須繳納「贈與稅」。</li>
<li>
對於台灣中央政府給任何機關團體之補助金,如用於硬軟體之購置或興建,其受益應歸中央政府所有。對於台灣地方政府給任何機關團體之補助金,如用於硬軟體之購置或興建,其受益應歸地方政府所有。</li>
<li>對於台灣中央政府稅收之增加,新憲法宜包含以下之先進觀念:
<ol class="ua">
<li>
參與各種直銷、傳銷等各種業務人員,經過訓練後一旦開始服務,應屬正式錄用,並列為受僱人員,享有基本社會保障,包括勞健保等福利。</li>
<li>
宗教團體、基金會、社團法人等,(a)凡是涉及貨品或產品的販售,必須另外成立公司組織並繳納稅款,(b)
凡是有教學、講習、訓練、補習課程之收費情形,必須另外成立補習班組織,或與補習班合作辦理,並繳納稅款。</li>
<li>
農會、漁會、水利會等相關組織之貨品或產品的販售、租賃營收等,均必須繳納稅款。</li>
</ol>
</li>
<li>新台灣旗幟和徽章之設計應經公開甄選。代表台灣之花、鳥、樹、歌曲、格言等亦可選出。
<ol class="ua">
<li>至於台灣稱為國家是否恰當? 可暫時視為
「準國家」。日後,依國際法走上獨立建國之路。</li>
</ol>
</li>
<li>台灣人民之國籍應稱之為
"台灣公民",其含意係在台灣自治領土內有投票、罷免、創制、複決、被選舉等權利。
<ol class="ua">
<li>
有資格獲得新核發的台灣公民身份證者,應是其父或母之祖先在台灣的日本時期有戶籍。</li>
<li>其他長期居住台灣之人民欲成為台灣公民者,必須經過歸化程序。</li>
<li>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並不能主張具有「自動獲得」台灣公民身份證的權利。</li>
</ol>
</li>
<li>
台灣護照的核發單位,可參考美國之「台灣關係法」、舊金山和平條約和美國憲法等法律文件,與美國國防部和國務院進行協調後再決定。</li>
<li>
為了落實人民對政府表達意見的權利,臺灣的「所得稅申報書」每一年在最後端可以增加一項「公投」的題目,做為中央政府治理臺灣地區的依據。此題目應有最高行政單位事先擬出與發佈。</li>
<li>國防單位宜改稱為 "自衛隊"。
台灣目前做為自治區,而非主權獨立的國家,依國際法無徵兵和設立國防之權利,但可以設立「自?隊」。自?隊的隊員可以視為軍人。
<ol class="ua">
<li>台灣的 "國防"
事宜可參考美國之「台灣關係法」、舊金山和平條約和美國憲法來制定。</li>
<li>
畢竟,「台灣關係法」中明述美國「提供」防?武器給台灣,而「提供」並不是「出售」。台灣的中央政府方面,應負責提供軍事基地,而由美國提供軍事人員和防衛武器,以防衛台灣。</li>
</ol>
</li>
<li>中華民國之財務與台灣自治領土之財務應該完全切割。
<ol class="ua">
<li>
中華民國退休官員之退休金和其他福利等支出,經臺灣中央政府認定為「超額部份」,應由中華民國負責。</li>
<li>金門和馬祖歸中華民國所有。</li>
</ol>
</li>
<li>
臺灣新憲法的基本人權觀念應指明:人之尊嚴不可侵犯。尊重及保護此項尊嚴,為所有政府機關之義務。</li>
<li>聯合國所發佈有關維護人類基本權利的文獻,如 (a) 世界人權宣言、(b)
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c)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應視同本地區之法律。</li>
</ol>
</div>
</div>
</article>
</div>
<div class="lightborder">
 
</div>
</div>
<div>
<br>
</div>
</body>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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