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正名之新觀點


何瑞元      

在北京奧運2008年8月8日開幕的前幾個月,台灣各界熱烈討論的議題是,台灣的隊伍能不能用台灣的名義來參與奧運。可是,與北京當局和奧運官員協商以後,最後所選擇的名稱是中華台北。

多年來我和我的友人一直提倡台灣正名,所以對本人來說台灣隊伍不能用台灣本身的名稱來參與奧運是非常遺憾的。

美國一直聲明台灣沒有主權、無論台灣或中華民國都不是國際社會中的國家、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等,這些聲明來自鮑爾國務卿於2004年10月25日、國家安全委員會亞洲事務官員衛德寧於2007年8月30日以及美國國務院正式給聯合國祕書長的立場說明於2007年九月。

但,同時我們知道,波多黎各不是一個國家,它是美國管轄下的「自治邦聯」self-governing commonwealth。雖然缺乏國家地位,波多黎各並不使用自己首都的名稱來參與奧運,﹝例如「美國San Juan」﹞,然而它是直接用波多黎各這個名字來參加奧運。

因此,有關正名的議題,最近幾年本人一直在動腦筋,我們台灣人能不能學習波多黎各近代史而得到一些重要的教訓?說真的本人認為有一些教訓我們可以學到,為了研究此議題,我們必須回到一八九八年的美西戰爭,然後來與美日太平洋戰爭做一個比較。

第一,所有攻打西屬波多黎各與日屬台灣的軍事行動都是美國軍方所為,﹝本人必須特別指出中華民國的軍隊並沒有攻打過台灣地區﹞。再者,西班牙軍隊在波多黎各的投降日期通常在歷史書上所寫的是一八九八年八月十二日,而且無論前面的任何宣言、公報、新聞稿,或其他發布事項,國際社會並不認為投降之日就有波多黎各的主權直接過戶給美國。同樣地,同盟國也不同意說台灣的主權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投降典禮當天是已經過戶給中國。

第二,再來就是在1899年4月11日美西和平條約裡,波多黎各雖然割讓給美國,但是當地並沒有一個「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是已經成立而可以管理當地政治的事務。因此,波多黎各是停留在美國軍事管轄體系裡面。後來是1900年五月一日的美國國會所通過的佛艾克法案生效的時候是建立波多黎各平民政府的條件與內容。這個平民政府在五月一日啟動以後,美國軍事的管轄對波多黎各就結束了。

現在談到台灣,我們可以看到基於國際法上的「征服原則」美國軍方對台灣有管轄權,但是到底該管轄權是甚麼時候結束的呢?我們面對的議題就是這個。我們知道,美國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是一直維持到1978年12月31日為止。如果是美國政府在美日太平洋戰後已經承認中華民國為台灣地區的合法「平民政府」,那麼,從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的1952年4月底左右,美國政府一定會有一個「一中一台」的政策。而且1978年12月底根本不需要有甚麼斷交的情形發生。綜觀這樣子的一個歷史與法律發展,可見台灣的命運仍然在美國的手裡。所以依本人的淺見,美國政府一定要支持台灣當地人民組織自己平民政府的權利。本人的顧問群分析說,台灣是個領土割讓,有關其法理情形,在尊重美國一切憲法原則、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美國的相關政策﹝包含一直反對台灣正式宣布獨立﹞等等,如此的組織台灣的一個平民政府,並不能視為「美國定義之下的改變現狀」。實際上這乃是台灣的政治治理有更深民主化的發展。

對於台灣拓展國際空間,波多黎各的歷史提供很多重要的參考點。但是到底我們弄錯了在哪裡?為什麼台灣不能被叫做台灣?實際上舊金山和平提約之簽署國,並沒有遺棄台灣而使其成為「無主土地」可供任何國家併吞。相反地,這些簽署國在考慮到戰爭期間美國征服台灣的事實,在舊金山和平條約裡面確認美國的角色為「主要佔領權國」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因此,對於擁有台灣法律上的「國家主權」者的議題,我們可以剖析如下:哪一個國家有比較強的理由可以主張擁有台灣,而此擁有權包含「所有權狀」與其他一切法律上所衍生的相關權利?

綜合上述,有關中華民國在台灣的角色:﹝一﹞一八九五年到一九五二年,台灣在法律上是日本領土﹝國土﹞,中華民國一九四五年十月起,來到台灣執行的管轄則是交戰國佔領,而如此的佔領不能移轉主權;﹝二﹞無論是舊金山和平條約或是台北條約,都沒有給中華民國任何有關台灣的權利;﹝三﹞中華民國在台灣一直是依賴美國的支持,所以其佔領與有效統制只不過是美國政府權利的延伸;﹝四﹞美國自1979年元月一日不再給中華民國外交承認,也一直強調台灣非獨立;﹝五﹞美國認為台灣領土是有高度策略性,而且是屬於美國可以單獨運用軍事力量來保護與管理,此管理措施包含培養與支持當地軍隊的訓練;是美國運用過半個世紀鉅大軍事方面的財力資源。

更甚者,有關美國一九五二年起對台灣的角色:﹝一﹞美國高度和全盤對台灣的軍事運用以及經濟和財務所給予軍方的統治;﹝二﹞多次為了保護自己對台灣的權利,面臨對其他國的大規模軍事衝突;﹝三﹞提供了巨大的、全盤的資源給一個經濟上十分依賴的台灣,和軍事與政治上十分倚賴的中華民國,又對於台灣處置:在國際社會上一切談論,直接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對國,更重要的是,對於台灣的國防也一直形容為自我防衛;﹝四﹞又比較聯合國託管領土的模式,是單獨指定台灣領土未來處置的方式,而且對於任何相關未來處置、提議等都保留否決權;﹝五﹞對於美國本身的角色,理論上形容為有限制,但是在實際上是無限期延續;﹝六﹞一直阻擋台灣領土的成為主權獨立的國體,也否決任何相關的正式協議、聲明、或公約的擬出或發布。以上這些動作是代表美國擁有台灣目前的主權,因為假使其他國握有台灣主權,在國際上是完全忍無可忍美國如此的表現。 ﹝至於台灣未來的主權,本人暫且不論。﹞

最後,本人要強調的是,台灣跟美國之間的關係實際上是比所有的研究學者所想像的更為接近。本人希望促使美國國務院面對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其管理台灣所採取的不良措施,特別是其完全忽略了美國參議院所通過舊金山和平條約的內容。在這些種種的複雜法律議題給予妥善整理以後,本人有信心,台灣將來參與奧林匹克、世界衛生組織以及其他的國際組織都可以使用「台灣」這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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