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三日,中國代表來台灣與中國國民黨在台灣政府討論各種內戰後事宜。一般台灣老百姓認為,在一九四九年代,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打仗,中國國民黨輸了,而逃難到台灣來。現在他們成為朋友,把利用完的台灣人棄置,並聯手打壓提倡台灣主題意識和人權的台灣人民。
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都企圖把「台灣問題」當作中國的內政。請問,這種「佔領台灣後」,以欺騙的「虛造假」的歷史的觀點正確嗎?是台灣人要的嗎?關鍵在於,台灣人如何解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發生的「在台日本投降聯軍典禮」是何種意義?。茲提出三種正確觀點,並加以分析比較如後。
一直以來,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的在台日軍投降典禮,台灣人還議論紛紛,不知其意義是什麼?中國國民黨蔣介石告訴台灣人的「錯誤解釋」,直到今天,還被以訛傳訛,製造些與「國際間」完全不一樣的「中國理解」,令人遺憾,對當天所發生的「一切」,台灣人應該給予「國際法」上的明確解釋和定義。以下分析三種錯誤「中國解釋」的原由,然後,應該正確台灣人的國際法則:
一、中國錯誤解釋:日軍投降後,台澎地區成為「無主土地」。基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日本投降書等等,蔣介石集團可主張「先佔原則」,把台灣併吞為中華民國領土。
國際法正確分析:在國際法上,台澎地區是日本主權領土,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或日稱下關條約)後直到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為止。在拿破崙時代(大約一八二零年)過後,國際社會並不承認「當地軍隊投降後,領土立即過戶給敵對國」的觀念,而認為「佔領並不移轉主權」。投降典禮後,台灣地區屬於佔領地,並非「無主土地」。所謂「無主土地」通常是指荒島或無人居住之地方,對於台灣於一九四五年之情況,並非無主土地,因此亦無「先佔原則」可適用。
二、中國錯誤解釋:基於在中國對日抗戰時期,蔣介石早已宣告廢除馬關條約,使台澎地區回復中國主權,日軍投降則是最後確認。
國際法正確分析:在國際法上,馬關條約並無「某一方可單獨廢除馬關條約」之條款或條件,在這種情形下,並無單獨廢除該條約之餘地或解釋。又依國際法之「慣例」,條約內容之廢除,僅限於「仍然有執行能力」之條款內容。馬關條約裡,有關台澎地區之割讓,早已在一八九五年完全「交割」台澎領土,事實完成,此條款在抗戰時期已經無執行力,無法以試圖「回復原狀」為由而給予廢除。
三、中國錯誤解釋:台澎地區自古以來屬於中國,一八九五年的馬關條約割讓給日本,這是「佔領或竊佔」的行為,日本於一九四五年投降後,台澎當然回復到中國之國土範圍。
國際法正確分析:台澎的領土主權曾經為多國所握有,包括荷蘭、西班牙、大清帝國等等,如此也可證明台澎並非自古以來即屬於中國。馬關條約將台澎永久割讓給日本,這與「佔領」的情況不同。「割讓」是等於「過戶」,所以,在一八九五年後中國對台澎之主權已經結束。在國際法上,佔領不移轉主權,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投降典禮後,便是佔領的開始,稱為「交戰國佔領」,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以後,稱為「友善期佔領」,無法且不能解釋為「台灣光復節」。
結論:主要盟軍﹝如英國、法國、美國等﹞並不認為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有台澎主權過戶給中國。在國際法上,投降典禮後只是「佔領時期」的開始。和平條約是誰扮演佔領權國﹝the occupying power﹞的角色?是美國。蔣介石集團只是一個代辦或代理單位。如此,中華民國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逃難遷移到﹝非自己領土範圍的﹞台灣,國際稱為「流亡」,是成為「流亡政府」,而不得視為「台灣之合法政府」。
總而言之,「台灣問題」並非中國的內政問題,而是美國的內政問題。台灣問題之解決,必須向美國嗆聲、與美國溝通、協調,而非在於改變或調整「中華民國」體制。
--- 何瑞元、林志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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