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掌握台灣的未來? 給前總統李登輝先生的一封公開信 敬愛的前總統李登輝先生: 民進黨政府把台灣帶入目前這種境界,真令人痛心!李先生!您老憂心台灣政治,在目前敵人多面埋伏,情勢如此危急,不知李先生有何因應計畫? 差不多在一年多以前曾經給您寫過一次信,不同的是這次是用公開的方式,向您老獻上我個人對台灣前途議題上一些給您老人家的建議。 民進黨政府把台灣帶入目前如此不堪的境界,真是令人痛心!國內政情紛亂不堪,外交事務沒有政績,國家主權的釐清與正常國家的建構上又毫無進展。 李先生曾經在總統任內努力建構台灣主體意識,陳水扁總統上台後,本土意識不但毫無增長,反而日益蒸發,民心士氣盡失,邪惡共黨虎視眈眈,滲透台灣,聯合黨國勢力,顛覆本土政權,使得本土政權岌岌可危。 李先生是台灣民主發展過程上最重要的人物,沒有李先生的努力,沒有台灣今天的民主。您老是最憂心台灣前途的人,在目前敵人多面埋伏,情勢如此危急之下,不知李先生有何因應計畫? 台灣所有重要問題都出在國際地位的不確定所造成國家認同的模糊上面。 台灣過去國民黨與今日民進黨政府其實都不具合法性,而都一致隱瞞歷史真相欺騙台灣人民。相信這一點李先生比誰都清楚。 台灣,由於二次世界大戰關係,領土主權落到美國手上,今天要讓台灣步入正軌,成為正常國家,如果只在島內喊破了嘴,即使正名制憲成功,沒有美國的同意,一切的努力只是徒勞無功,白白浪費人力物力,消耗人民的熱情士氣還不在話下。 如果台灣人真有智慧,應該從問題的癥結下手,不應該如無頭蒼蠅,毫無頭緒胡搞一通。台灣多年來的努力,想辦法要進入聯合國,卻沒抓到問題的根本,一再浪費民脂民膏,這種沒頭腦的作法,努力一千年也不會成功。 先不說其他理論,最簡單的道理,要獨立之前,先得找出你現在處在什麼位置,然後再從這個基礎獨立出來。沒找出現有地位,要從哪裡獨立?台灣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又不屬於中華民國,我們要從哪個國家獨立出來?例如:你住的房子,其所有權是誰的你都不知道,如何去談論「擁有這個房子」的議題呢?你先得去找到這個房子的主人,跟他洽購,過戶手續完成了,然後房子才是你的。不能說搬進去住,連向相關政府單位都沒有登記就能擁有這個房子。請問,台灣何時向相關政府單位辦理過任何「過戶手續」? 林志昇借用何瑞元論述所找尋到的真相應該可以徹底解開台灣六十年來歷史的懸案,幫台灣找到解困方案,為何大家不朝這個方向共同努力呢?我們只要跟美國政府釐清關係,在美國的授權之下,結束流亡政府僞政權,重新組織新政府,在美國的正式公開而且名正言順的保護下,台灣就可以全新出發,成為世界舞台上閃亮的鑽石。真想不通我們何樂而不為? 由歷史真相看來,台灣主權不屬於任何一個以「中國」為簡稱的中華民國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因此讓台灣獨立建國當然是終極的目標,但是懇請美國移轉主權卻是必要的手續,獨派人士必須認清這個事實。跳過這一程序,意味著對握有暫時主權的美國不尊重,這可是犧牲美國多少子弟兵才打下的領土,美國怎麼可能無緣無故心甘情願地放手?不是嗎? 2003年9月6日李先生帶領台灣人民爲台灣正名走上街頭,在街頭發表聲明,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是用軍事佔領台灣,所以台灣目前真正的身分是國際地位未定的佔領地。之後李先生還說過要談台灣問題必須到美國,美國有要求台灣可以配合。這些都已經指出台灣前途前進的方向。 李先生,在台灣主權這個議題上,跟林志昇與其他東南亞學者有著相同的見解,可是觀察李先生所有政治活動,似乎沒有往這個方向在推動,讓後生晚輩感到非常納悶。台灣主權攸關台灣前途,主權不說清楚,談正名制憲都只是空談。台灣「光復節」的說法是個騙局,在戰後的和平條約裡台灣領土主權亦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台灣的地位不確定,台灣的政治秩序不能建立,社會必定紛擾不安。這個根本議題應該遠遠超越在其他枝末小節政治議題之上。 尤其李先生是基督徒,應該深懂基督精神。基督精神裏追求公理正義應該是佔在第一位階。全體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的利益及其後代的子孫的福祉遠遠超過政黨利益、私人利益,這個常識不應該被忽視。創造大多數人的利益才是基督精神的彰顯,也是一個政治家努力的目標。為了大多數人的福祉,即使需要犧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也是應當的。 台灣社會不公不義,源頭都出在國家定位沒有確定,以及黨國流亡僞政權所帶來的欺騙文化造成。因此終結偽政權,確定國家地位,建立社會新秩序,應該是當務之急,再晚就要被中國併吞了。難道李先生沒意識到這個重大危機? 目前台灣政壇檯面上人物,沒有幾個人真正在為台灣前途設想,大多只貪圖私利,置國家人民於不顧。少數熱心獨立建國的人也固執己見,繼續行不通幾十年的老方法,不願接受別人發現的理論、創新的思維,「螗臂擋車」硬幹到底,這些人說是為台灣,其實是在害台灣。 國家的前途與兩千三百萬同胞以及世世代代子孫的福祉比什麼都重要,獨派大老們必須拉下臉來,承認過去的錯誤,「個人事小,大局為重」,大家一起來為台灣貢獻出自己的心力,謀求建國良方,這樣台灣才會有希望。 台灣目前面臨生存危機,民心士氣陷入空前低潮,結束流亡統治,釐清國家地位正是時候。趕快做這方面的努力吧!放棄其他空洞的論述!晚了就萬劫不復了!不知李先生以為然否?期待李先生的回應!得罪的地方尚請大家原諒! 祝福李先生平安喜樂! 晚輩蕭惟仁敬上 ![]() 獨派大老們得罪了! 作者:蕭惟仁 台灣既不屬於中華民國也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請問各位大老們:我們要從哪一個國家獨立出來呢? 這個問題不找到答案,台灣如何獨立建國?幾十年來獨派人士苦心孤詣,戮力推動台灣獨立建國,申請加入聯合國十幾次被拒,原因就在我們沒有找到眉角。 以前李登輝總統的「中華民國在台灣」以及現在陳水扁總統的「中華民國是台灣」都是自欺欺人。李登輝卸任之後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陳水扁總統說:「要獨立建國做不到就是做不到。」這不都是在愚弄台灣人民嗎? 李登輝卸任之後說了實話,2003年9月6日李先生帶領台灣人民為台灣正名走上街頭,在街頭發表聲明,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是用軍事佔領台灣,所以台灣目前真正的身分是國際地位未定的佔領地。之後李先生還說過要談台灣問題必須到美國,美國有要求台灣可以配合。 不錯!依照國際法理,台灣現實地位是美國未合併領土。根據國際戰爭法、佔領法、舊金山和平條約以及美國台灣關係法的規定,台灣的領土主權從二戰到現在還沒有被征服者美國作最後的處置,目前還是美國軍事佔領地的暫時狀態。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只是當時受美國麥克阿瑟將軍委託代理管理的暫時政治實體而已,在國際法理上他並不擁有台灣領土主權,從來就沒有,將來也不會有,因為流亡政府永遠不可能就地合法。 美國在上海公報上有意把台灣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美國有意就台灣歸屬問題做最後的處置,然而他事先沒有徵求台灣多數人民同意,這是違反人權的行為,我們當然不能接受。 目前台灣每天必須面對中國的威脅恐嚇,千顆飛彈對準我們的家園,讓我們活在恐懼當中。依照國際法理我們是無須懼怕的,台灣沒有統一的法理,欠缺的是台灣人民對國際法理的認識。 國際法理站在我們這一邊,我們應該好好利用國際法理來與中國作戰,與美國協商。美國對台灣有未盡的責任,我們無須卑躬屈膝面對美國,我們可以理直氣壯要求美國負起責任,協助我們建國,這是國際法與美國憲法上給我們的權利。 過去獨派所持的台獨論述是錯誤的,是不得要領的,為了台灣的前途,為了兩千三百萬台灣人民及其子孫的幸福,獨派大老們必須承認自己的盲點,回歸正確法理,合力推動「林何台灣地位真實論述」,台灣才能順利建國。 中國越來越囂張,統戰超限戰術密集推動,台灣不趕快推動法理論述,擺脫中國的糾纏,一旦台灣不保,台灣人民及後代子孫永遠做中國人的奴隸,萬劫不復。這是可以預見的。這一代的台灣人!你能忍受這種事情成真嗎? (取材自網路文集 http://www.taiwanbasic.com/tw/與個人簡報資料) ![]() 台灣新時代國際法論述 ----為什麼台灣到今天為止還在美國的管轄下? 作者:蕭惟仁 有關台灣法理地位,林志昇整理的研究報告,涉及國人所不熟悉的戰爭法規,連法界人士都不易弄懂,有心人士有必要進入佔領的本質去探討才容易了解。 美日太平洋戰爭所涉範圍非常廣泛,包括整個太平洋地區和鄰近的亞洲國家。在戰火停止以後,戰敗國日本以及其海外領土、還有其他日本軍隊駐守的地方,這些地方都要佔領,這是國際慣例,沒有例外的。 我們先來釐清幾個定義觀念:佔領什麼時候開始?當地的日本軍隊投降是一個很好的指標,可以說交戰國佔領從那一天開始,是比較沒有爭議性的一個佔領開始。如果是一些無人島,當然就是進駐來的聯軍軍隊,他們控制這個地區,就算是已經佔領了。 那麼,佔領結束的基本觀念是什麼?佔領是軍事政府(military government)所執行的,當軍事政府把管轄權移交給被承認當地合法「平民政府(civil government)」的時候,就算是佔領結束。 「佔領」這個動作是由所謂軍事政府來執行,也就是說「佔領區的管轄體系」叫做「軍事政府」。所以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所涉及這麼廣泛的領域,我們考慮到二種作法:第一種作法叫做「平等區域模式」,第二個作法是「主從管轄模式」。 現在我們試著去思考第一個模式!台澎是一個佔領區域,日本四島也是一個佔領區域,包括日本的北方四島(庫頁島)、韓國、東沙群島……等等都是佔領區域。按照「平等區域模式」,我們知道台澎這個地區,是讓蔣介石佔領,庫頁島是讓蘇聯佔領,日本四島是讓美國直接佔領。 蘇聯在庫頁島,可以主張他和其他地區平等,他的軍事政府要什麼時候移交管轄權由他自己決定。當他把他的軍事政府管轄權移交給他自己建立的平民政府,那庫頁島就算佔領結束!如此則庫頁島就被蘇聯很技巧地併吞了!蘇聯不必理會「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法規則。 蔣介石在台灣也一樣,如果是依「平等區域模式」,蔣介石就可以說:「按照國際法,我在這裡接收日軍投降,開始佔領。我管轄體系叫做軍事政府。依照國際法需要,我就組織台澎地區的一個中華民國的平民政府,然後把軍事政府的管轄權移交給平民政府,然後宣佈佔領結束。」如此則,蔣介石就可以達到併吞台澎的目的,不必理會「佔領不移轉主權」的國際法規則。 所以在美日太平洋戰爭所涉及這麼廣泛的地區用「平等區域模式」來佔領就不適合了,而是必須採用「主從管轄模式」。「主從管轄模式」就是對各個佔領區域,聯軍裡面已經指定一個主要佔領權國來指揮處理一切佔領任務。 主要佔領權國可以指派次要佔領權國到不同區域去進行佔領事宜,所以對庫頁島來講,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蘇聯是次要佔領權國;對台澎而言,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中華民國是次要佔領權國。那怎麼判定佔領的結束呢?必須是主要佔領權國的軍事政府已經把當地的管轄權移交給其所承認的、合法的當地平民政府。 從1945年10月25日起,中華民國在台澎的身份是次要佔領權國,從1949.12開始,又變成流亡政府。又台澎的情形很多人不容易瞭解,因為中華民國一直到1978年底是美國所承認「中國的合法政府」。 問題是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庫頁的領土主權並沒有過戶給蘇聯,台澎的領土主權也沒有過戶給中華民國。所以嚴格來講,這兩個地方就留在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體系之下。 何謂領土主權?就是所謂「所有權狀(title)」。在英文裡「property」這個字不限於個人財產或國家財產,其中包括所有權狀(title)這個觀念。 舊金山和平條約第4條b寫得很清楚: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的財產有處分與支配權。因此,到今天為止,台澎仍在美國管轄下。嚴格來講,美國不是「擁有」庫頁島這四島,也不是擁有台澎,而僅是握有其所有權狀而已。 解決的方案為何?國際法對於獲得新領土有多種模式,一種是條約,一種是征服。因征服而獲得的領土必須以戰爭法來處置。美國握有所有權狀,這兩筆領土的處分與支配權是屬於美國軍事政府所掌握的,那是在美國總統手裡,因為美國總統是軍方的總司令。不過,對於該領土上的人民的人權與政治地位(civil rights & political status)則是屬於美國國會的管轄。 所以,庫頁四島與台澎都是美國因征服而獲得的領土,庫頁四島人民也好、台灣人民也好,應該要遊說美國國會,其聲明是一樣的。 以庫頁島來說,庫頁島人民說:「按照舊金山和平條約,我們不是俄羅斯人,你要認定我身為一個人,我的權利義務為何?」 以台澎地區來講,台澎人民要說:「按照美國參議院所通過舊金山和平條約,我們不是中華民國國民,而且認定我們為中華民國人民的法律依據也不存在,那只是1946年01月的一個軍令而已!我們要向國會聲明我們身為人,我們的權利義務何在?」 美國國會調查後立刻會發現台澎是美國管轄下的一塊海外領土。接下來,台灣人民就可立刻向國會要求授權台灣人召開制憲大會、正名、設計新旗幟、設計新徽徵,選新國花等等建國動作(美國一切海外領土均有此權利)。 能如此,則可以很順利地跳過美國總統──逼著台灣與中國談和促進兩岸統一以達到尼克森與季辛吉當年的願景──的陰謀。至於庫頁那四島的人民,與所有關心那四島前景的人,他們要陳情遊說美國國會:「我們想正式回歸日本」,要求美國國會施壓美國總統正式作這樣的一個領土的處置。 可見「林何台灣地位真實論述」並非異想天開,為台灣之情況「量身定做」的論述,而是確實可以拿舊金山和平條約其他領土爭議之情形來分析檢驗的! 附註: 1. 美國是(1) 日本四島 (2)﹝日屬﹞台灣 (3) 庫頁島等之征服者,舊金山和平條約第 23條確認,美國是 principal occupying power﹝譯:主要佔領權國﹞。征服者,即主要佔領權國。 2.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蘇聯軍隊是用軍事佔領庫頁島。請問:這是「平等區域模式」或「主從管轄模式」?同樣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中華民國軍隊是用軍事佔領台灣。請問:這是「平等區域模式」或「主從管轄模式」?我們認為蘇聯軍隊對庫頁島的軍事佔領是「主從管轄模式」,中華民國軍隊對台灣的軍事佔領也是「主從管轄模式」。如此才符合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內容與佔領法之法理。 3. 取材自網路文集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 台灣其實不夠國家資格 作者:蕭惟仁 說台灣不夠國家資格,一定會招來同胞的怒罵。不過怒罵也沒用,事實還是不能改變,台灣不夠國家資格。 每一個國家都有規範難民與政治庇護的法規,台灣有嗎?答案:沒有。台灣黨國遺孽推動三通,民進黨跟著起舞,如果哪天真的三通了,中國難民蜂擁而來,台灣政府如何應付?如果有人來尋求政治庇護,目前連基本的法規都還沒有,到時候台灣政府如何處理? 每一個國家的漁民出海捕魚發生國際糾紛,政府都能提供讓漁民滿意的保護,台灣漁民出海捕魚,引起國際糾紛,政府的保護能讓漁民滿意嗎?答案:不能。台灣漁民在公海捕魚常遭日本無理驅離,台灣政府無有效保護,漁民為求生存竟然掛起敵國中國五星旗以求自保。 台灣法律不周延,司法不公,人民之間發生糾紛沒有一個公正的司法體系為人民公斷。政治人物貪贓枉法,沒受到法律的制裁,參選公職居然當選,也沒看到政府有懲治動作;不法商人掏空資產,債留台灣,逍遙國外,國家法律奈何不了他。 媒體之多,居全世界之冠,素質卻最差,毫無根據胡亂暴料,泯滅職業良心假造新聞,擾亂社會人心,也沒看到媒體受到政府制裁。 台灣的稅制不公平,很多有錢人不繳稅,政府不查,老實人繳稅變成傻瓜。一般中小企業則要收取百分之五營業稅,金融業至今仍免征營業稅,當初為了預防金融風暴所訂的優惠措施,如今事過境遷這麼多年,政策不隨時代改進,繼續圖利金融業。 高科技業已經是穩定的行業,獲利比傳統行業優厚,至今卻都還是優惠稅率只收百分之二,這就是造成財團治國、貧富差距拉大的原因之一。可見這個國家在稅制上沒有「公平」的理念,制度的施行都缺乏追蹤考核,隨時改進。 台灣四周海岸線走私猖狂,海巡署無法有效的管理,讓水貨充斥市場,正派商人吃虧,沒有競爭力,消費者健康沒有保障;黑槍彈藥充斥全國各角落,影響社會治安,人民財產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活在恐懼當中。 台灣對外勞的管制,待遇的問題都令人詬病,仲介商黑心抽傭,嚴重剝削外勞,引起外勞反彈,影響工作品質,也讓全世界看笑話。 各個部會的管理不當,效率不彰,還繼續不斷成立各種不同的部會,成立一段時間就閑置,然後又成立另外的部會,嚴重浪費公帑,可是沒有聽說有一個專責單位在作這方面的管制,令人憤慨! 還有,特權橫行是台灣久年沈疴。只要社會上存在特權,民主政治要上軌道就很難,可是有權勢的人只圖自己方便,沒有考慮整體社會的進化,不肯約束小我,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平等觀念。 台灣人民的智商不差,看那些移民到先進國家的台灣人在當地都有傑出的表現,奉公守法被當地稱之為模範的少數民族。 為什麼同樣的人種在不同的地方會有不同的表現?原因出在制度與人民的民主素養。制度不健全可以逐步改善,民主素養不夠也可以透過教育提升。 問題又出在國家認同模糊,國家沒有向心力,大家在建設國家沒有共識。黨國遺孽失去政權,喪心病狂,聯共賣台,顛覆政府,造成國會空轉,民生法案不能通過,社會一團亂,根本不像一個國家。 長期看台灣,雖然經濟發展尚可,人民生活普遍富裕,但是人權不受尊重,國民沒有尊嚴。社會越進步,民主法制越純熟,人民越受到尊重,國民活得越有尊嚴。對一個人來說,尊嚴比什麼都重要! 總之!台灣在學習民主法制方面還有一大段的路要走。大家加油囉! (取材自網路文集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 確認「一中政策」,但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 作者:蕭惟仁 台灣要走入國際社會,最大的障礙是歐美各國所堅持的「一中政策」。十幾、二十年來,主流媒體不斷地出現各種文章,呼籲國際社會放棄「一中政策」。台灣島內以及世界各地愛好民主、自由的學者,曾經多次以連署、決議、聲明、記者會、媒體廣告…等方式,提出說詞證明:「『一中政策』是世界上最大的謊言…。」 在2004年,美國的「傳統基金會」也出版了一本名為《重新評估一中政策》的英文書。該書收錄了多位學者專家之意見、公聽會之記錄、國會議員之採訪稿…等資料。他們一致認為「一中政策」忽略「中華民國」在台灣存在的事實,又基於近二十多年來台灣人民所累積的主體意識,現在已經到了白宮主人應重新評估這個政策的時候了。 「中華民國」在台灣存在的事實,美國的智庫與傳統基金會人員一再地提出:「今天的『中華民國』有永久人口、明確界限之土地、政府以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依據國際法之規定,完全符合『國家』的條件。」尤其美國更需要支持這一個事實,美國人不是崇尚『真理』,追求『真相』嗎?美國國務院與白宮怎麼看不清這一點呢? 每一個關心台灣前途的人都有這方面的疑問,特別是對我們住在台灣的人來說,「一中政策」就像 “緊箍咒”把我們牢牢套住。但是,在這篇文章裡頭,我們要告訴各位看官讀者,鬆開「一中政策」的鑰匙不在美國、加拿大、英國、歐洲或聯合國大樓某一個官員的辦公室,而是在台灣人民的手中。這只是一個觀念轉化的問題。台灣人民可以盡情享受「一中一台」的好處,同時避開「一中政策」的壞處。但是我們的觀念與思想必須摒除五十多年來被黨國嚴重扭曲的歷史對我們的影響,重新認識我們自己的地位立場。 ● 領土割讓之特別法律觀念 有人說美國堅持「一中政策」等於承認是「固有領土」原則在國際法上之一種約束力。這種論調分明是有瑕疵的。若是美國承認「固有領土」為一個確認領土主權的原則的話,那麼阿拉斯加就必須歸還蘇俄,路易斯安那州必須歸還給法國以及美屬維京群島也必須歸還丹麥!實際上,美國完全承認領土割讓之有效性,但是一個重要前提是:「領土割讓必須完成一切相關手續。」換言之,領土割讓牽涉到一個重要的「合法過戶手續」的問題。 世界上有許多文明古國,其歷史可追溯到三、四千年以上。由於他們一直在某一個地方發展,他們一旦要釐清在今天的世界裡是「如何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他們的官員們可以輕易地指出「時效原則」、「先佔原則」等國際法法理來證明自己的人口、土地、政府等等是確實屬於自己的! 但是,如果是"領土割讓",國際社會就不這樣看。在領土割讓的案例中,每一個細節必須經過嚴格的法理考究。上述的阿拉斯加、路易斯安那州、維京群島等是平時的領土割讓事件,我們用「“平時”國際法」來加以了解即可。可是,戰爭中或戰爭後的領土割讓又屬於不同的法理,此時我們必須涉入「“戰時”國際法」的領域,才能了解真相。 台澎是清帝國在1895年割讓給日本。這點在國際法上是沒有爭議的。接下來,在〈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台灣「由日本割讓給『中華民國』」,這點在國際法上是頗有爭議的!若要釐清這個爭議,我們必須回到1907年〈海牙公約〉,其中有一條指出:「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下之後,已屬於被佔領。」〈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均包含很多有關佔領軍對佔領領土必須遵守的規定,這些都屬於國際間的 “強制法”!可惜,大部分的國際法學者並不熟悉此一領域。 ● 「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是台灣」是個國家嗎? 從「“平時”國際法」的觀念來看,「中華民國在台灣」有人口、土地、政府以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應該可以立刻通過「國家」的要素檢驗而馬上進入《聯合國》!但奇怪的是,多年來「中華民國在台灣」或「中華民國是台灣」一直被阻擋在《聯合國》門外。這是否可以全歸咎於「一中政策」?我們必須縝密地思索一番! 既然台灣涉及了〈美日太平洋戰爭〉有關的領土割讓事件,我們應該從「“戰時”國際法」去探究其合法性。 我們先從「固定界限的領土」開始。「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是台灣」的領土是怎麼來的?官方資料是:「1945年10月25日是『光復節』」!但是,從「“戰時”國際法」的法理,當天只能被認定為「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而且「蔣介石的代表」在台灣是美國的麥克阿瑟將軍派來的,台灣不屬於中國戰區!如此則,「蔣介石的代表」只是一個「次要佔領權」,而美國是「主要佔領權」!而且,在「佔領不移轉主權」的規範下,此「次要佔領權」當時不得主張擁有台灣的主權,事後也不能引述「時效原則」、「先佔原則」等給予合理化!一切正式的領土割讓手續必須依戰後和平條約之規定辦理。 接下來,我們看「永久人口」。「中華民國」最早版本的「國籍法」是公布於1929年2月。當時的台灣人民擁有日本國籍。在〈美日太平洋戰爭〉結束後,「蔣介石的代表」於1945年10月25日舉行日軍投降典禮,「台澎」與「日本四大島」成為不同管理區域。接著於1946年元月間,「中華民國」政府發布命令與訓令,把台灣人民集體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但是,此時還是在「交戰國佔領」時期,加以變更佔領地人民之國籍是違反「“戰時”國際法」的。〈海牙公約〉與〈日內瓦公約〉均有詳細規定。 再來,「政府」如何評估?在「佔領不移轉主權」的情況下,1949年時,台澎的主權並不是「中華民國」政府所擁有,當年12月美其名為「播遷」來台,其實是「流亡」到台灣,「中華民國」成為「流亡政府」。 至於「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嚴格來說,「中華民國」是基於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地區合法政府的身分,流亡到台灣而繼續辦公,其與他國來往的身分,也是這樣而已。 綜觀上述,「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是台灣」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爭取承認對等主權(為兩岸和平協商之先決條件)是萬萬不可能的!「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是台灣」,其人民之國籍無明確法律依據,其「政府」是一個『次要佔領權』(1945年10月25日起)再加上一個『流亡政府』(1949年12月起);其「領土」也沒有辦理過公認的過戶手續!由戰後的和條約(舊金山和平條約)可以確定三件事:1.日本把台澎割讓出去,但是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參考第二條b項);2.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有處分權與支配權(參考第四條b項);3.美國為泛太平洋地區之主要佔領權(參考第23條)。 各位看官讀者現在不妨重新整理一下思緒。我們可以問幾個問題:1.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是誰?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2.先進國家在不久的將來會承認「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是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嗎?答案:不會;3.「一中政策」是個謊言嗎?答案:不是,「一中政策」是真理;4. 「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是台灣」事實上存在嗎?答案: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只是個「次要佔領權」加上「流亡政府」的身分;5.台澎地區是中國領土嗎?答案:不是。依國際法的規定,流亡政府無法就地合法。 那麼,既然台澎領土不屬於中國(無論是「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澎領土到底屬於誰的? 換言之,依據〈美日太平洋戰爭〉後,在處理台澎領土事務上,位階最高的文件(即《舊金山和平條約》)之內容,既然台澎地區無明確之過戶對象,其「所有權狀」目前在誰之手上?答案:在「主要佔領權」(美國)之手上。也因此,才有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的誕生。美國台灣關係法有承認中華民國這個體系嗎?完全沒有! 台澎之「所有權狀」(即領土主權)既然在美國手上,台澎就是美國的「海外領土」overseas territory。是故,依據美國憲法,台澎必須由美國國會擬定「共同國防」策略。台澎的軍購可以喊停,台澎之徵兵可以喊停。這些作為不等於「改變現狀」,而只是釐清現狀罷了!然後,做為美國「海外領土」的居民,立刻可以享受到「一中一台」的好處,同時「一中政策」對我們並沒有不利的影響。「正名」與「制憲」也垂手可得。依據美國憲法的領土條款,美國國會議員對任何「海外領土」上當地人民的人權問題都有管轄權。在美國的台僑應該從這個角度開始與美國國會議員溝通! 如此重新解讀台灣歷史,台灣可以重新出發,這確實是久困愁城的台灣唯一的出路。 (取材自網路文集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 難能可貴的真正清楚 作者:保護台灣大聯盟 政治研究小組 評論蕭惟仁新作品----- 確認「一中政策」,但台灣是台灣,中國是中國 這篇文章有點長,談的是有關台灣國際地位問題,特別是對「一中政策」的精確解釋,很難得本文能夠講清楚。所以,這篇對台灣境內與海外台僑所提的建議,還是很可貴的。 很多美國東海岸與西海岸的台僑非常關心台灣的前途。有一些基金會也常辦有關台灣目前困境和未來走向的檢討會。而這些基金會或是團體也經常跟美國國會議員聯絡。可惜,他們的訴求只是環繞以下三個主軸: 1. 美國政府應該與「中華民國在台灣」重新建立正式外交關係。 2. 美國政府應該支持「中華民國在台灣」進入聯合國。 3. 美國政府應該拋棄「一個中國政策」,因為「一個中國政策」是完全不能反映今天國際上存在的事實。 這篇文章,讓我們瞭解到:「一個中國政策是百分之百正確的」。美國行政部門(包括白宮、國務院、國防部等等)不可能會放棄或改變「一中政策」。這是完全根據國際公法、戰爭法以及佔領法延伸的法理。如果我們對國際公法有正確的認識,我們可以毫不費力地解釋清楚美國行政部門眼中,台灣海峽兩岸的「現況」,還可以解釋「一中政策」的正確含意。 這個國際公法的基本法理觀念是來自美日太平洋戰爭期間,對日本台灣的所有軍事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美國「因征服」而「取得」台灣。然而,依據拿破崙時代過後的戰爭法的規定,美國無法「併吞」台灣,美國只能「佔領」台灣,直到戰後和平條約對台灣做適當之處置。是故,無論開羅宣言怎麼寫,波茨坦宣言怎麼寫,日本投降書怎麼寫,簡單歸一句話,麥克阿瑟將軍與杜魯門總統沒有權利解釋、認定、或執行對台灣領土主權的最後過戶手續,必須到和平條約裡再給予最後決定。因此,舊金山和平條約對台灣的國際地位,具有決定性的「權力」,其餘的,只是「政治主張」而已,不足懸念。 所以可以確認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絕不是「台灣光復節」,而只是「台灣澎湖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日。在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旬,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消滅的中華民國餘孽,逃亡到當時被蔣介石集團佔領中的台灣、澎湖地區,而組織成為流亡政府中華民國。如此,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對台澎的管轄權只是「次要佔領權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與「流亡政府」(一九四九年十二月中旬起)。而美國在國際公法上對台澎的管轄權是「征服者」亦即「主要佔領權國」(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 在戰後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裡,日本被規定放棄對台灣的領土主權但是沒有指定「收受國」,因此,台灣依條約必須留在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下,一直到今天為止並沒有改變。 美國政府沒有任何官方文件是說「台灣是屬於中國」的領土。因此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絕對沒有「台灣、澎湖屬於中國」這個理念。但是,很可惜在台灣也好,在美國也一樣,有許許多多的台灣人天天在講他們反對「一中政策」,因為,他們說美國的「一中政策」是包括「台澎屬於中國這樣的內容」,其實,這種觀念與講法是大錯特錯。 實際上,美國所說的「一中政策」內涵,只是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唯一的合法政府,是依照歷史的事實提出,確實,在國際法上,只能有這樣的解釋,沒有其他。 所以在台灣也好,在美國也好,很多人一直喊反對「一中政策」、改變「一中政策」、抗議「一中政策」等等口號,只不過是中了中國國民黨的伎倆、掉入「流亡政權中華民國」的陷阱。 對台灣而言,中華民國外來的流亡政權並非問題的「答案」,而是問題的「根源」。因此,我們希望每一個關心台灣前途的人,把這篇文章多看幾次,然後在平常的生活中,每天應該好好地思考,我們所做的事情,是促使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延續呢?還是促使中華民國流亡政權終止?如果是前者,你怎能說你是關心台灣的前途或說你是有台灣心、台灣情? 蕭先生這篇文章很清楚的告訴我們,台灣依美國憲法可歸類為美國的「海外領土」。因此,台灣人民可以主張有權利享受美國憲法中部份條款的保護。如此,唯一能解救台灣的方式,是去說服美國國會議員,應徹底去瞭解「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在台灣」這個體系的本質。也就是說,中華民國流亡政權這個體系是確實存在的,是徹底阻擋台灣人民享受美國憲法相關條款保護的。所以,中華民國流亡政權在台灣是美國憲法的敵人,也是台灣人民的敵人。 所有美國官員在任職宣誓時,必須宣示「維護與保護美國憲法」的執行。按此邏輯往下推,美國國會議員可以要求美國總統下令「中華民國在台灣」解散。美國總統不如此做,美國國會議員可以提出彈劾案。如此ㄧ來,我們就可以看到美國憲法之威力,台灣也才會得救。 按照「林何台灣地位真實論述」台灣可以確認為美國的「海外領土」,也就是說,目前還在戰後「美國軍事政府」的管轄下,台灣人民可以立刻要求美國國會授權在台灣召開「制憲大會」。然後「正名」、新旗幟、新徽徵、新貨幣設計、新郵票設計等等,易如反掌,而且絕對可行。 ![]() 台灣能成為正常國家嗎? --- 從中華民國國籍說起 作者:蕭惟仁 台灣的財經狀況逐年惡化,因此,每隔幾年,立法院會討論「對中華民國國民之全世界收入徵收所得稅」這個法案。當然這樣一個法案的基礎,務必建立在中華民國政府對「中華民國國民」有個清楚之認定。 一般台灣人對小孩在國籍上的認定都不會有疑問。小孩在台灣出生,媽媽及爸爸都是台灣人,父母在台灣都有戶籍,所以小孩是中華民國國籍,這似乎沒法律上的疑問。但是,當案例牽涉到一些比較不尋常的狀況時,法律的合理與否就彰顯出來了。 所以我們先舉這個例子:台灣父母在美國留學時,有個孩子出生。父母搬回來台灣長住的時候,孩子已經六歲多。父親在美國持有美國護照,母親沒有。因此,父母均用ROC護照入境台灣,小孩子則用美國護照入境。入境不久,父親替此小孩在警察局辦理了一張「外僑居留證」。 幾個月後,父親想確定小孩之身分,因此發文內政部,因為內政部是國籍之認定機關。結果,內政部來文說:「依照國籍法之規定,中華民國國籍是採取血統主義之下的父母雙係主義,其認定標準很簡單:『符合即是』。」 換言之,在出生時只要父母其中一人是中華民國國籍,小孩自出生那一剎那就是屬於中華民國國籍。 小孩子上小學,學校一直要看戶政事務所發的出生登記,學校的教職員說,必須辦理戶政登記才能算有中華民國國籍。爸爸就拿那份公文給大家看,學校的教職員說,對於內政部的解釋,他們不瞭解為什麼是這樣?學校有舉辦某些藝文比賽,由於是教育部補助,所以限中華民國國籍的兒童參加,爸爸就替他的兒子報名。學校說:「你孩子拿外僑居留證,是外國人。」爸爸說:「我有內政部的公文,他是本國人。」教育部還是不准。健保方面,中央健保局認定他小孩是外國人,對於主管國籍事務內政部的公文,他們根本不理。 後來,這個小孩一直住在台灣,有一天,爸爸發現小孩的外僑居留證過期,但是他不以為意,因為反正內政部的公文說小孩是屬於中華民國國籍。有一天地方警察局說要查當地外僑的居住情形,小孩收到通知應在十日內到警察局提示證件。爸爸陪兒子去,警察說外僑居留證已過期。爸爸說:「小孩子是本國人,根本不需要外僑居留證,我有內政部的公文,請看!」 結果,警察還是堅持說小孩子是外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外僑居留證,爸爸說:「但是聯合國所發佈的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任何人有權利進出自己的國家。小孩子是本國人,有權利居住在自己的國家。你這樣講,我們無法接受!」 警察要求他去台中市的外事警察局查證。外事警察局的官員說:「你持什麼護照入境,就以那個國籍論。依據台灣的入出國及移民法,你小孩持美國護照入境,就必須以美國人論。現在已經逾期居留接近一年,除了罰款以外,小孩必須出境再重新入境。」又當場打行政處分函要小孩簽收帶回。 爸爸看了處分函,其內容就和剛才警察所講的大致相同。爸爸當場打電話給他一個當律師的台灣朋友,談完以後又回來與警察局人員討論,說:「在台灣的民法之下,小孩子現在的年齡是沒有行為能力的,你給他這封處分函叫他去海外辦理簽證又重新入境,而他本身沒有能力承擔這個行政處分,所以這個行政處分本身就是違法的,不能成立。」 對於爸爸這段精闢的法律分析,警察局人員也不當一回事,笑著說:「理所當然是你或你的太太或別的大人必須陪他去完成啊!」爸爸就回答說:「請問先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幾條有這樣的規定?」那個官員當然是啞口無言。 爸爸回家和他的太太商量該怎麼處理時,聽到另外一位鄰居有類似的狀況,但是相反的結果:父母都是台灣人,在台灣設有戶籍。他們的小男孩也是美國出生,從小就以美國護照進出台灣,而且他們家人常出外旅行。小孩之外僑居留證每次快到期就去延期,從來沒有過期的紀錄,一直以外國人的身份在台灣居留。結果上一次小孩子年紀已經接近18歲,他們要出國旅行時,中正機場的航警局不讓小孩出境,說他已接近兵役年齡。 針對這情況,小孩的父母回答說:「入出國及移民法不是說在台灣法律之下持什麼護照入境就以什麼國籍論嗎?」但是航警局回答說:「台灣的國籍法的認定標準是:『符合即是』,所以你小孩子是中華民國國民沒錯,他必須當兵。」 又過幾天爸爸聽到一位泰國華僑的故事。那位華僑是泰北難民,從國民黨政府拿到中華民國護照,依法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依法可使用中華民國護照,但是他回台灣必須辦理簽證。曼谷的駐外辦事處的理由竟然說,(1)這個華僑沒有泰國國籍,(2)這個華僑沒有長期居住台灣。 很多人聽到這樣的故事都很訝異!說:「世界人權宣言保障他有自由回自己的國家,又他辦理回台灣的手續怎麼會跟有無泰國國籍扯上關係呢?」關鍵就在這裡,基於很多複雜的因素,很多中華民國的國民僑居海外,尤其是泰北地區、緬甸、寮國、印尼等等 ...... ,如果沒有居住地的國籍,那麼他回台灣之後,要返僑居地很可能被當地政府拒絕,所以駐外辦事處通常以「你平常不居住在台灣,沒有理由回去…」搪塞以外,台灣的外交部會要求這些住在海外而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的人必須提出第二國護照,才允許他在台灣停留或居留! 因此,我們幾乎可以這麼說:中華民國護照,在國際間,在很多方面,等同無國籍的證件一樣,沒有什麼用處。諸位讀者應該記得在2000年蕭美琴委員在立法院曾經提出華僑護照這種奇怪的議題,說是等同無國籍護照一樣,引來其他委員謾罵,後來就沒下文了。其實,蕭委員講的是有事實根據的。 從以上這些中華民國國民所遭遇的諸多問題的討論,以及種種複雜國籍事務的案例的探討,我們應該發現到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體會到一些道理。那麼,試問:「中華民國在台灣」有可能成為一個正常國家嗎? 陳水扁先生2000年上任總統以來,他完全沒有能力去處理這些不合理的國籍方面的疑難雜症,而這些問題的元凶──國民黨也不可能有興趣去處理這類問題。於是乎這些荒謬與矛盾便成了無藥可救的沉疴。而且,更嚴重的問題還在後頭。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領土的變更必須按照國民大會的決議才能更動。可是對於美日太平洋戰爭後所謂台灣併入中華民國領土的情況,國民大會並沒有通過任何相關決議,又舊金山和平條約與台北條約也沒有把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 而且,中華民國的國籍法原來是1929年2月發佈的,當時台灣是屬於日本領土。美日太平洋戰爭後,立法院有沒有修過中華民國的國籍法把台澎地區人民給予集體歸化呢?答案是沒有。台灣人民擁有中華民國國籍只不過是基於1946年元月軍方的命令而已。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影響人民權利義務事項必須以法律定之。然而,台灣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不是基於法律。 綜合以上所述,在法律上,台澎地區並非中華民國領土,台灣人民並非中華民國國民,台灣現有一切的法律創造了一個虛擬的架構,為的只是要避諱這個事實。再試問:「中華民國在台灣」或者「中華民國是台灣」有可能成為一個正常國家嗎?答案絕對是否定的。 希望這篇文章對於所有閱讀過的讀者能有所提醒:以現有的條件,台灣不可能突破外交困境,不可能加入聯合國,也不可能獲得美國、日本、英國…等大國承認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唯一能讓台灣成為正常的地方,就是趕快釐清其為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的一個海外領土。 法律依據在哪兒呢?就在美國參議院所通過的舊金山和平條約裡。不過,必須以戰爭法的角度來解讀這個條約,你才能徹底瞭解其中的法理。 許台灣一個美好的未來,就從這裡開始! (取材自保護台灣大聯盟所收集之剪報資料) ![]() 你我不能不知道的歷史真相 作者:蝶依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由於日本被美國打敗,台灣陰錯陽差的被次要佔領權國(中華民國 軍隊)強迫宣佈變更國籍,台灣領土也毫無緣由的被併入中國,更過份的是,蔣介石政權竟然在1945年10 月25日擅自且片面的宣佈該日是「台灣光復節」。 當時立刻引起國際社會全面反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台灣屬於日本領土,列為太平洋戰區,代理佔領的蔣介石政權篡改戰區名稱為”中國 “,欺騙當時台灣人民。 1946年8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該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外交手續而後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1946年9月26日,英國外交部再度重申上述函文內容,特別強調:1946年9月26日,英國外交部 再度重申上述函文內容,特別強調:「並未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而必須等候與日本簽訂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政治 外交文件決定」。 美國國務院於1946年11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1950年7月26日,英國外交部官員 Kenneth Younger,發表書面聲明:「英國政府在法律上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之合法政府,台灣在法律上仍為日本領土,故無所謂台灣政府。 日本投降後當時之中國政府,經其餘盟國之同意,取得台灣之臨時治理權,但仍須等和約對其地位作最後之決定。」可見,當年沒有任何國家同意中國併吞台灣。蔣氏集團在台灣以其大中國思維 造成誤導台灣人的荒繆觀念我們應該回復台灣歷史真相。 台灣歷史真相: (一) 美日太平洋戰爭中,所有攻擊日屬台灣之軍事行動都是美軍所為,征服與解放台灣地區的軍隊是美軍,美國是台灣的「主要佔領權國」。 (二) 美國軍事政府麥克阿瑟將軍,只是委託「蔣介石集團」代表美軍到台灣接受日本投降與負責佔領事宜,雙方只是代理關係而已。 (三) 依據傳統戰爭法之法理,1945年10月25日是台灣地區軍事佔領的開始,而且「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台灣根本沒有所謂的「光復節」這個節日台灣歷史真相已經擺在我們面前「台灣光復節」神話不攻自破。當年的中國戰場,蔣介石領導的軍隊被日本軍隊打的潰敗,逃到中國內陸四川重慶避戰,甚至於動用大量士兵開發滇緬公路,計劃逃離中國。如此狼狽不堪的敗將更甭談參與太平洋戰爭了,一兵一卒,一砲一艦,都未曾參戰的中國軍隊,何來的[台 灣光復]之說?完全是蔣介石扭曲歷史真相與欺騙台灣人民之無恥作為。 蔣介石為何第二次世界大戰終戰時,會到台灣接受日軍之投降?乃是因為受到美國麥克阿瑟將軍之命令,以代理之身份到台灣受降。蔣介石是代理盟軍接受日本投降,但是,接下來台灣地區之佔領事宜,蔣介石只是代表征服者與主要佔領權國﹝即美國﹞執行任務。 如此,1945年10月25日的受降典禮以後,並不能說中華民國已獲得或已擁有台灣領土主權。「佔領不移轉主權」是戰爭法的規定,換言之也是國際慣例。 又基於國際慣例,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日本投降文、舊金山和平條約、台北條約等 等,不能解釋為已經把「台灣領土主權」過戶給中華民國或台灣人民!美國在太平洋戰爭中是主要戰勝國,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有絕對權利處理台灣問題。 美國的 Taiwan Relations Act (台灣關係法) 正是用來保護台灣( 是Taiwan, 而非 ROC )與台灣人民的美國國內法,台灣與台灣人民的安全,61年來至今都是在美國的保護之下,而不是蔣介石從中國流亡到台灣的『 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甚至可說『 中 華民國流亡政府』根本就是託台灣之福而受到美國 的保護。 台灣人民今天該努力以赴的是團結起來,向美國政府爭取應 該享有的權益,以及有計畫的要回台灣主權,由台灣人民自己決定與選擇台灣前途,確立台灣之真正國際地位,擺脫中國之威脅恐嚇。 在現階段,台灣之國際地位可以釐清為美國之海外自治區,而且,中華民國之流亡政府應該終結。台灣人民不該再陷於中華民國流亡政體內之奪權泥淖中,讓政治鬥爭的惡性循環置台灣社會於動蕩不安,這是非常愚蠢且不智的悲哀。 台灣人民 醒醒吧! ![]() 舊金山和平條約、戰時國際法、台灣之國際地位 作者:蕭惟仁 在自由廣場2004年九月一日與九月四日分別看到陳長文律師與沈潔先生討論台灣的國際地位問題,可以了解到他們關切台灣未來發展之殷切。記憶中,我也常常在自由廣場看到很多文章表達不同的看法,例如:「依據蒙特維多公約第一條之規定,台灣完全符合主權國家之定義」、「歐美大國否認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台灣與中國是一邊一國」、「台灣不是『國』而只是『獨立關稅區』」、「台灣之主權是可以確定的」、「台灣之主權是模糊不清的」……等等互相矛盾之觀點。唯一共同的是所有的作者都十分關心台灣現有之處境與未來之發展。 沈潔先生在九月四日所發表的文章,標題是「應該換頭腦思考的是中國」。我兩個月前認識一個美國人,來台灣三十年,娶妻生子,最近五、六年一直在研究台灣之國際地位問題。這位美國人的名字暫時不透露,他不屬於綠營也不屬於藍營。我和他常寫email交換意見。有一次在台北見面長談,回家後翻出我所蒐集的自由時報剪報資料,好好地思考一番。說起來有點不禮貌,我想運用他的分析並提出一個與陳律師和沈先生相反的觀點,可以叫做「應該換頭腦思考的是台灣不是中國」。 讓我從國際法開始談起。2006年九月八日是舊金山和平條約簽署的第五十五週年。一般人認為該條約對於台灣的「主權」處理曖昧不明。當時日本把台灣割讓出去,但是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二十年後,美國與中國簽署了一份上海公報,對於台灣之處理,該公報提到三個重點:(1)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2)兩岸中國人都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3)兩岸的中國人應該用和平的方式來解決未來「合併」的問題。 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沒有指定之「收受國」,上海公報便加以彌補,將相關的條件與細節授權兩岸當局去談判。請問:舊金山和平條約是否已經把台灣之主權移交給他國?答案是沒有。上海公報是否已經把台灣之主權移交給他國?答案仍是沒有。但是,是誰在背後掌控這個局面?答案是美國。請問,美國是站在什麼立場做這件事? 讓我們回到過去的時空去看這個問題。在一八九五年台灣在馬關條約中被割讓給日本。是誰在美日太平洋戰爭中,猛烈攻打日軍在台灣之設施?換言之,是誰解放了台灣?是中華民國軍隊嗎?不是。是美軍解放了台灣。那麼,蔣介石集團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來台灣接受日本投降後,請問三個重要的問題:(1)台灣之國際地位是什麼?(2)此國際地位是屬於一個最後確定還是只是過渡時期?(3)台灣之主權在哪裡? 綜觀「平時國際法」學者的觀點來回應這三個重要問題,其能提出的分析大概是:(1)台灣已成為中國之一省。(2)台灣原本是中國之一省。(3)台灣之主權屬中華民國所有。至於回答這三個問題之「法理」何在?一般人會認為最起碼官方是這樣說的。 但是對於這三個重要問題,若以「戰時國際法」的觀點來作答,會有完全不同之答案。在尚未作答之前,讓我先補充一些有關戰爭之基本概念。 首先是佔領的觀念:當領土完全在敵軍控制之下時,在法律上的認定是「佔領」而不能解釋為「併吞」。這在第十九世紀中葉以後已經成為各文明國家所共同遵守之規範,並且沒有但書。 第二是軍事政府的觀念:以美國為例,在海外作戰之系統通稱「美國軍事政府」,實際上它是一個完整的政府,負有行政、司法與立法功能。「佔領」則是軍事政府重要的任務之一。 第三是代理權的觀念:在人力不足或其他考慮之下,軍事政府可以委託其他盟軍代為執行各種事務,主從關係因而產生。是故有「主要佔領權國」與「次要佔領權國」之分。 第四是「暫定狀態」的觀念:軍事佔領是一種代理行使主權之行為,在法律上有明確之「開始」與「結束」之時間點。在佔領沒有結束以前,係屬於一種過渡時期或暫定狀態。被佔領領土之最後安排當然是要交給「當地之合法政府」。至於「當地合法政府」這個名詞之解釋權,依國際慣例,是由主要佔領權國來認定。 第五是「主權握有」的觀念:被佔領領土之主權是握於主要佔領權國之手,這當然是一個暫時狀態。 了解這些基本之戰爭概念之後,我們回到上述三個重要問題,並依「戰時國際法」觀點,擬出以下答案:(1)在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過後,台灣之國際地位是「日本領土上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獨立關稅區」,是主要佔領權國指定,由蔣介石的代表受委託代辦佔領事宜的地區。(2)目前國際地位是屬於佔領法之下的一個暫時狀態。因為美國還沒有達成「上海公報」中所訂的最後”和平統一”的目標,這表示主要佔領全國尚未把被佔領領土移交給「當地之合法政府」。(3)台灣之主權是握在主要佔領權國之手中。 從記載的歷史中可以清楚知道,美日太平洋戰爭中,解放台灣的是美軍。因此日軍投降後,台灣之主要佔領權國應該是美國。於是美國軍事政府之首領麥克阿瑟將軍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蔣介石集團前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隨後經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再次確認,凡涉及泛太平洋地區之領土,美國為其主要佔領權國。 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理,台灣之原屬國(即日本)把台灣割讓出去,但是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該條約生效之後,台灣之國際地位又變成什麼?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一九○一年起)之判決,戰爭後被佔領之領土,若美國為其主要佔領國,則在和平條約之中,規定原屬國割讓出去,但是沒有指定一個「收受國」的情況下,該領土是屬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之未合併領土」(英文即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 under USMG)。我們今天通稱這些美國的未合併領土為列島區或海外自治區。 依據美國憲法,美國總統是美國軍方之最高領導者,通稱總司令。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四條B,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領土有處分與支配權。如此一來,我們很容易就了解尼克森總統在一九七二年與中國擬定上海公報的立場。他是在執行舊金山和平條約所授權給他,身為「主要佔領權國」之總司令之職權。他是依據佔領法來認定誰是「台灣之合法政府」?等到將來台灣與中國進行「統一會談」並達成和平協議後,美國便會把台灣之主權移交給中國。(註:讀者諸君現在應該體會為什麼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吧!) 在上海公報裡,美國已經把台灣放在一個「未來與中國合併」之軌道上。因此多年來,台灣人民無論再怎麼爭論吵鬧,似乎無法改寫這個預定的結局。坦白說,「一個中國政策」、「三不政策」、「上海公報」之內容,不是任何台灣人或美國國會議員可以改變的,因為外交事宜全屬於美國總統之權責。 唯一給台灣人民把柄的地方是,尼克森總統在發表上海公報之前,沒有徵得台灣人民的同意,這依美國憲法顯然是違反人權的行為,因為正當的程序他必須先徵得住民的同意,這是美國憲法給我們的保障,所以台灣人民可以抓住這一點不予承認與接受。 因此,為今之計,台灣人民若欲改寫這個預定的結局,其方法只有一個-----就是擁抱美國憲法。依據美國最高法院「列島系列案例」,所有之列島區居民應該享受美國憲法基本人權之保障。台灣處在這個佔領法「暫定狀態」下,人民應該高分貝地要求美國給予我們生命、自由、財產與正當法律程序之基本保障,而且必須履行美國憲法中「共同國防」之規定,由美國國防部全權處理台灣之「國防事宜」。至於瞄準台灣之八百多枚中共飛彈,美國國務卿必須設法協調拆除。 諸位讀者!談到這裏,大家應該可以了解:為什麼,我在文章剛開始的時候,會說「應該換頭腦思考的是台灣不是中國」?不知這樣以「戰時國際法」出發之新思維會不會帶動自由時報一連串新的「論述」?我想,那就要看大家對這個論述有沒有深刻體會,並且投稿自由時報了?不過,林志昇博士競選高雄市長已經在推動此一論述,高雄地區的報章雜誌也常會出現他的專欄。 依照當今的國際情勢來看,國際社會不可能接受台灣直接獨立。其實根據國際法上「住民自決」的大原則,在現階段台灣之歸屬不一定要100%獨立,高度自治的「自治區」也是可行的。如此則,聯合國及國際社會沒有理由不接受。 因此,台灣人民如果願意謀求「先讓社會穩定,再讓後代子孫決定獨立建國的問題」,目前有兩個選擇:(1)早日成為「美國管轄下之自治區」,或(2) 早日成為「中國管轄下的自治區」。當然,當台灣國際地位釐清為美國管轄下的一個海外自治區時,將來有一天還是可以依循過去發生在其他地區的前例,脫離美國管轄而獨立建國。但是若進入中國管轄體系,可能就沒那麼樂觀了! (取材自網路文集 http://www.taiwanbasic.com/tw/ 與個人之簡報資料) ![]() 台灣如何聲請領土保護令? 作者:蕭惟仁 記得在二○○四年之中,曾看到自由時報上有位女性法律人針對當時即將舉辦的公投發表文章,內容將三二○公投比喻為長期受到家庭暴力之苦的女性提出保護令一樣,三二○公投正有如聲請保護令的功能。 這樣的比喻是否得宜?要看家暴保護令是由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直接提出或由檢察官、警察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代受害人向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至於三二○公投,我門回憶一下,它就像是絢爛的煙火,璀璨之後不留任何痕跡,能達到所謂「聲請保護令」的效果嗎?請問受理聲請單位為何?實在是看不出這樣的動作可以看作是向某一權責單位提出聲請或是敦促他核發保護令。 面對中國大陸大約八百顆飛彈對準台灣的威脅,台灣內部對於三二○公投曾有各種不同的聲音:有的主張要台灣人民出來公投,向暴力說不,有的主張公投是沒有意義的,是違法的,沒有必要的。這些看法正顯示出是否要「向暴力說不」並沒有建立共識。 若按照聲請家暴保護令的邏輯,我們可向美國聲請領土保護令,但其聲請的先決條件為何呢?記得美國國務卿於2004年三月初曾表示,不支持台灣獨立、不贊同中國對台灣動武、反對台海任一方片面改變現狀,但絕對遵守中美三個雙邊公報、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再加上柯林頓總統的三不政策。近兩年,有好幾次國務卿及副國務卿也都講過類似的話。我們對這些既定政策的尊重都是聲請保護令之先決條件。 那該如何向美國聲請保護令呢?首先台灣人民必須先達到下列幾點共識: 一、於1945年09月02日,美國軍事政府首領麥克阿瑟統帥指示蔣介石集團來台接受日本軍隊投降。麥克阿瑟有兩個身分:是泛太平洋戰區的聯軍統帥,也是主要佔領權國(美國)的統帥。蔣介石集團來台灣接受日軍投降後,台灣即併入中國版圖之解釋正是使台灣陷入困境的癥結所在!用軍事力量控制某個地區、接受軍隊投降之行為不能解釋為併吞領土,僅是軍事佔領的開始,更重要的是,「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這是各國國際法人必須遵守之原則。 二、釐清1945年10月25日之涵義,只是台灣澎湖地區的軍事佔領開始而已,那麼在1952年舊金山和平條約生效後,日本放棄台灣澎湖卻未將主權移轉給任何一國的情況下,其主權還是在美國軍事政府手中。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23條之規定,美國為泛太平洋地區的主要佔領權國,而第4(b)條則表示日本對於有關美國軍事政府對台灣澎湖之處分與支配毫無異議,這也表示所有簽署國對此也毫無異議。 若是台灣人民或民間團體同意這樣的觀點,便可發動連署,或召開記者會、檢討會,引起國際媒體的注意,迫使美國國會必須正視此問題,如此便可達到向美國「聲請保護令」的效果了。 但是,向美國聲請保護令,對台灣有什麼實質的幫助?依照上述邏輯,台灣至今還在美國管轄下,美國沒有給生活在其海外領土上面的台灣人民,於憲法上所賦予的基本保障,就是美國有關單位的失職!台灣應向美國要求其憲法所保障之生命、自由、財產、正當法律程序等權利,並依照美國憲法之規定,要求美國處理台灣之防衛事宜,如同其他海外領土之「共同國防」,由美國國防部全權處理!(參考美國憲法Article 1, Section 8)如此一來,立刻見諸「保護令」的效果! 雖然這樣台灣就變成美國管轄下的海外自治區,但是仍然可以說「一邊一國」(一邊中國、一邊美國,台灣已隸屬美國),而且在法律上,這並未觸及美國所堅持反對台灣獨立的禁忌,也未觸犯台海任一方片面改變現狀的禁令,因為這只是現狀的「釐清」罷了!也完全符合台灣「維持現狀」的主流民意! 並且,此作法亦符合中美三個雙邊公報,特別是一個中國政策,還有台灣關係法與三不政策,絲毫沒有違背。 台灣只是暫時在美國管轄下,但並非永久,況且在此過渡時期內,既可享受美國憲法之保護,每年還可省下天文數字的國防預算,用來作其他方面的建設,何樂而不為呢? 對於當今的台灣國際地位,綁手綁腳的是「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的神話,這才是所謂「國王的新衣」,若能把它拋棄,就可以擺脫中共的糾纏。台灣漁民被他國綁架或台灣人民在海外旅行發生國際糾紛時,不會因為與他國無邦交而無法處理。 並且除了能繼續維持世界貿易組織之會籍外,還可以加入世界衛生組織。涉及聯合國事務,可以直接委託美國代表處理即可。至於台灣最後狀態,是併入中國、完全獨立、或升為美國管轄下之「邦聯」commonwealth(如今日的波多黎各),就讓後代子孫去決定吧! (取材自網路文集 http://www.taiwanbasic.com/tw/與自由時報的簡報資料) ![]() 蕭惟仁綜合法理論述 如何掌握台灣的未來?﹝二﹞ |